增值税,顾名思义,即对“增值部分”征税的一种税制,欧美等国称之为“附加税”,英文缩写为VAT(即Value Added Tax / AD VALOREM tax)。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制。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具有: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等特征。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采用了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以前的经营环节已经缴纳税金,但购入时其缴纳的税金允许全部扣除,实际上这部分商品是不征税的。就整个社会来说,对生产资料不征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
我国增值税采用了两档基本税率:17%和13%,《增值税暂行条例》列明了粮食等货物适用13%的税率,除此之外适用17%的税率;为鼓励出口,规定了出口货物税率为0;同时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七大免税项目。
为简化征收,我国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采用了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在实际征收活动中采用票控的方法,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控税。
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率
进项税额 = 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增值税额